禁止性别暴力的神话 在我国,《性别暴力综合保障措施组织法》规定,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院审理的程序中没有调解的余地(第44.5条)。出于同样的意义,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第 48.1 条规定,“各方应采取立法或其他必要措施,禁止强制性替代模式”对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解决争端,包括调停和和解。” 此外,关于犯罪受害人地位的第 4/2015 号法律(经关于保障性自由的 LO 10/2022 号修改)在其条款中重申了对调解的禁止的影响。
“无论如何,在性暴力和
性别暴力案件中都将禁止调解和调解。” 所有这些参考文献以及《一般监狱组织法》中包含的其他一些内容都强化了不将任何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进行调解的想法。禁止使用调解不仅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调解作为替代性冲突解决机制的方法和用途不适用于大多数 电话数据 犯罪,特别是更严重或造成更大影响的犯罪。 (照片:E&J) 当人们将调解与恢复性司法混淆并自动否决任何恢复性干预时,问题就出现了,正是在这些情况下,恢复性司法被证明对许多妇女更有用,最重要的是,更有治愈作用。
在这些罪行中不禁止恢复性司法,
在性别暴力或性暴力案件中不禁止任何否决权,它唯一做的就是使家长式国家永久化,认为受害者无法为自己做决定,国家必须为他们做决定。禁止其使用会导致再次受害,对遭受伤害的人有害,在对受害者的不同恢复性干预中,事实表明,并非所有施虐者都能重新融入社会,但女性会 电话号码IT 变得更坚强。因此,重要的是提供不同的恢复性司法工具来解决这些案件,从而防止类似行为在相同或不同的受害者身上重复发生。 恢复性司法,您应该了解什么以促进此类恢复性程序 恢复性司法并不是一个寻求受害者和犯罪者会面以达成一致的制度,不管有些人对此有何看法。